委託製作契約

  1. 服務可用性本公司將盡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以提供您的資料於傳輸過程中的穩定與安全。但本公司無法保證於傳輸過程中不會發生網路中斷或者錯誤,或免於惡意的攻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病毒、服務阻斷、蠕蟲、木馬攻擊或者任何帶有惡意形式的侵害。請自行妥善的保存儲存於您的電腦中的資料。本公司於任何時點均得不經通知隨時修改、暫時或永久終止繼續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當您同意本契約書後,本公司有權判斷您是否合理、正常的使用本服務。當本公司認為您已經違反本契約書之條款及精神,本公司有權逕行終止、取消您的使用資格,並隨時終止繼續的服務,而無須提前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您。
  2. 製作契約的成立您必須透過本公司提供之編輯軟體預先製作欲印刷成冊之相關數位化內容;或印刷所需檔案;或自行製作檔案;或其他得印刷內容(以下合稱製作資料),以網路傳輸或實體交付方式提供本公司,並完成訂購購買與付款程序後,您與本公司的製作契約始成立。
  3. 製作訂單之完成與取消
    1. 您必須自行確認製作資料正確無誤,任何原始資料提供之錯誤、誤用或品質不佳(包括但不限於製作資料的解析度不足),均不在瑕疵擔保範圍內。
    2. 所有製作資料,都是您完成後提供本公司印刷生產,本公司就您提供之製作資料不具有實質審查能力與義務,本公司決不做任何異動,也不會替您做任何修改,因此在發印前,請詳細閱讀本公司內所註明的完稿須知,以避免檔案不完整遭到退件,而造成交貨延遲或產生不良印件的問題。
    3. 您於確認傳檔、送檔發印後,即代表暸解本公司印刷的完稿須知中,所載之完稿規範、色彩標準,並同意以此作為日後責任歸屬之判定。
    4. 您必須確認印製品的收件地址正確無誤,如地址填載錯誤而致退回,另行寄送之費用由您自行負擔。
    5. 您必須確認發票抬頭與收件地址正確無誤,如地址填載錯誤而致退回,另行寄送之費用由您自行負擔。
    6. 您必須依據指定之付款方式及金額完成該筆製作訂單費用的支付。
    7. 如您係以網路傳輸方式提供製作資料,您必須以本公司網站上所載方式傳輸至指定之伺服器。
    8. 如您違反上述事項,致生本公司損害,您應承擔一切之法律責任。
    9. 您與本公司的製作契約成立後,一切後續之生產、配送均為自動化處理,無法中途取消訂單或退款。
  4. 產品製作本公司是依據您提供的製作資料製作並代為生產印製品。其版型、樣式、規格均應以本公司提供之編輯軟體、價格表或文宣為生產標準。
  5. 瑕疵擔保及有限保證本公司秉持以人為本、以客為尊的經營理念來服務顧客。如發生製作錯誤、缺頁、裁切不齊、印刷污損與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重大瑕疵,請您拍下瑕疵發生的情形,並且以電子郵件附加附件的方式發送到本公司的客服信箱中,並馬上與客服人員聯繫。本公司將會在收到瑕疵品並確認有上述本公司製作瑕疵情況無誤後為您免費重新製作一份同樣規格同樣內容之印製品。除上述重大瑕疵範圍內,本公司同意對印製品品質進行保證外,本公司不負其他保證責任。下列情況恕不接受退、換貨:
    1. 產品因您不當使用、拆卸,人為因素造成損毀、髒污、包裝破損不完整。
    2. 產品經您或其他第三人的二次加工。
    3. 因氣候潮濕,造成書籍紙張呈現波浪狀等情形。

    如因您與本公司間之製作契約,致本公司對您負有包含但不限於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時,您同意以該筆製作契約之交易總額作為本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上限。

  6. 製作期、交件與運送本服務均屬依您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但向本公司購買之產品為公版或非客製化訂製之產品除外),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合理例外情事,因此不適用七天猶豫期,您不可任意取消訂單,惟如您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或使本公司蒙受損害,本公司得與您解除契約,解除契約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如手續費等)或本公司之損害(如已履約之損失)您須自行負擔。本產品製作所需時間視個別商品而有不同,交期以個別訂單為準,且不含運送時間,當契約成立後,您可於健豪雲端數位網上輸入您的訂單編號查詢您的訂單狀態。如因選舉、疫情、天災、戰爭、罷工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製作與運送發生延遲,本公司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7. 製作資料限制本公司就您提供之製作資料不具有實質審查能力與義務,您保證提供之製作資料所有使用之素材及圖片(包括但不限於影像、文字),皆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肖像權、隱私權以及其他一切屬於專屬或排他的權利。同時也無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與中華民國法律抵觸之內容或與您所在地區、國家法律之規定有所抵觸的內容,務必請您詳細確認過後再進行製作。如有第三人主張其權利並進行訴訟時,應由您負一切法律責任,本公司無需負責。若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您除需賠償本公司一切損害外,並應賠償本公司因此支出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用等一切額外成本。
  8.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本製作契約未盡事宜,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契約書涉訟,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外,您及本公司同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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